辽宁卫生人才网(辽宁准生证网上申请系统官网?)

2023-10-06 46阅读

辽宁医学专科排名?

1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卫生人才网(辽宁准生证网上申请系统官网?)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是大连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其前身为大连管理干部学院(始建于1979年),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制为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开始走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之路,2001年大连工业学校和大连师范学校并入学校。学校是全国百所“国家示范性高等...

2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渤海之滨的历史文化名城辽宁锦州,是以铁路运输类专业为主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同时也是沈阳铁路局干部和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学校获得荣誉:国家级重点中专,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校,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首批立项建设单位,...

3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沈阳,是全国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0年被教育部授予首批全国高校毕业生典型经验50强院校。2015年评为辽宁省文明单位。2013年沈阳高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示范单位。 2012年评为全国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先...

4辽宁医药职业学院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创建于1984年。辽宁医药职业学院是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立项学校,是辽宁省一所培养护理、药学、医学技术、康复技术、健康管理类技术技能人才的省属公办医药类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

5辽宁商贸职业学院

辽宁商贸职业学院,是于2005年4月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在始建于1984年的辽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基础上转制而成的,为省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公办院校,与辽宁行政学院两院一体办学。学院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沈阳市,校园占地面积7.4万平方米,毗邻世界文化遗产东陵风景区,...

6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32号,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职业院校装备制造类示范专业点、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

7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座落于辽宁省会沈阳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为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和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学校是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50强高校、辽宁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辽宁省高校创业教育示范校、中国北方现代林业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全国文化...

8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地处东北亚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城市沈阳市,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和省属管理干部院校。学院始建于1984年,是辽宁省高职教育试点院校、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2015年,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

9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是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院校,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专门为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全国餐饮职业教育示范院校”、“辽宁省平安校园”,并被国家及有关部门确定为全国职业院校旅游类示...

10辽宁工程职业学院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一所以培养高级技能型、实用型、创新型人才为主的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学院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辽宁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

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

《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依法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

  除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设立精神卫生专项资金,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承担精神障碍的预防、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将精神卫生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立精神卫生机构精神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费用和公立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经费补助。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服务人口、精神卫生服务资源等情况,分级分类设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一)设区的市至少设置一所精神专科医院或者依托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

  (二)城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医疗需求设置精神心理门诊、病房;

  (三)市级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人口超过三十万的县至少有一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人口三十万以下的至少有一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精神心理门诊。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精神科专业人才培养,将精神科医师纳入区域性紧缺卫生人才培养序列,采取按需规划、定向培养等措施保障精神科专业人才供给。鼓励医学院校开设精神科专业,扩大精神医学学科招生规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知识教育纳入全科医师培养大纲和非精神科执业医师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精神卫生执业培训,扩展既有精神卫生医疗资源。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同级医疗机构相应岗位工作人员的平均薪酬标准核定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薪酬总量,制定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和岗位价值的人员薪酬分配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核定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人员经费财政补助比例。

  卫生健康部门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保障并改善工作条件,组织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轮流参加休养疗养,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辅导。

  第七条 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合理确定支付标准,简化结算程序,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一)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二)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取消起付标准;

  (三)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额资助,其他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定额资助;

  (四)提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起付标准降低至参保居民的百分之五十;

  (五)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六)合理确定住院治疗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

  (七)建立合理超支补偿机制,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预付不低于一个月的周转金。

  第八条 省、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属于社会救助范围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救助:

  (一)制定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标准和具体措施;

  (二)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机构建立精神障碍患者评估救助机制;

  (三)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将社会救助资金直接转移到所在医疗机构用于支付伙食费用。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

  (一)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制定并更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目录,明确免费服药的药品质量、种类和相关标准;

  (二)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协调医疗机构建立便捷、安全的药品发放渠道,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够按需取药、安全用药;

  (三)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药品储备管理、患者审核、药品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证各项资金用于合理、必要的医疗、生活服务和医务人员的工资保障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治疗规范,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治疗:

  (一)对就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诊断标准和规范作出诊断;

  (二)建立登记制度,为门诊或者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适宜的治疗方案,并告知监护人有关注意事项;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药物治疗,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四)根据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病情提供相适宜的设施、设备,为精神障碍患者创造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保护其人身安全;

  (五)对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传染性疾病或者急危重躯体疾病的,及时组织会诊、转诊;

  (六)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实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挪用。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执业规范要求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固定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询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

  (二)安排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向心理咨询来访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发现心理咨询来访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有伤害自身以及危害他人安全倾向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四)尊重心理咨询来访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心理热线服务、心理咨询、心理健康评估、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健康促进服务模式:

  (一)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及时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二)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和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导;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设立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评估等心理健康服务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转介工作;

  (四)医疗机构开展疾病诊疗服务时,发现就诊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关注职工心理健康,根据职工工作特点配备专兼职心理工作人员或者通过购买专业服务等形式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的职工,应当组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辅导和援助。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师、辅导人员,定期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并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内容,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评估体检结果异常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精神卫生大数据管理平台,实时录入、更新精神卫生相关数据信息,推动数字资源共享,为有关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流行病学研究、疾病经济负担研究、患者救治救助、分类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一)实现行政区域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财政、医疗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

  (二)实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财政、医疗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

  (三)实现卫生健康部门、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之间的数据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辖区内精神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

  (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服务质量作出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心理咨询机构服务执业规范,建立心理咨询机构信息共享和服务执业评价机制,定期公布执业评价结果;

  (三)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应当做好免费服药各发放机构之间的统筹衔接工作,加大免费服药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药品储备管理、患者审核、药品发放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四)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有关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作出处理决定;

  (五)省财政部门应当对市、县财政精神卫生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以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六)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相关薪酬待遇的制度和标准。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十七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或者未按照病情需求提供相适宜的设施、设备,导致治疗服务标准降低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克扣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的,分别由医疗保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克扣挪用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准生证网上申请系统官网?

以下是辽宁准生证网上申请系统官网,

进入辽宁卫生和计划生育网页,查看网页的里面的政务公开栏,有些省份的“生育登记服务”栏安排在网页左下面。http://www.nicpt.net/8286768.html

国家对医学院毕业后到医院规培三年一点补助都没有吗?

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分析是基于一般情况的回答:在一些国家,医学院毕业后进入医院进行规培是一种实习培训,通常是为了提供更多的临床实践经验,加强专业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有直接的补助。然而,在一些国家,可能会提供规培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伙食补贴或者津贴,以帮助医学院毕业生在规培期间维持生活。这些补贴的具体金额和方式都会根据国家、地区的政策和制度而异。此外,有些国家会提供医学生在医院进行规培期间的奖学金或资助计划,以鼓励更多人进入医疗行业,提高医学人才的质量和数量。总而言之,具体的补助政策会因国家、地区而异,对于医学院毕业生进入医院进行规培的补助情况,最好咨询所在国家相关部门或者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2021护考报名时间和资料?

一、网上预报名

1.2021年护士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2021年1月6日-21日

2.注意事项:

(1)网上预报名须先完成注册,注册邮箱务必真实有效,确保找回密码时能够收到系统发出的密码重置邮件;每个登录邮箱只能对应一个考生信息,不同考生请勿使用同一邮箱进行报名,否则将无法完成报名。

(2)一个证件编号只能填报一次,填写错误将影响本人或他人报考。如提示“证件编号已被使用”,请考生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地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报名。

(3)考生须上传经“网报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核验后的照片,未上传照片将无法提交报名信息。

(4)在报名系统内完成个人微信号绑定后,可接收考试重要信息,再次登录可使用“微信登录入口”直接进入系统;一个微信号只能绑定一名考生信息。

(5)报名信息(证件类型、证件编号除外)填写有误的,可于网上预报名期间登录网报系统,撤销提交信息,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核对无误后须重新打印报名申请表,确保用于现场确认的信息与网上预报名系统信息一致。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不得修改。

(6)未进行信息提交并打印报名申请表,无法进行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

1.时间:1月7-22日(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将在此期间内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现场确认的时间,请考生密切关注所在考点的通知)。

2.注意事项:

(1)考生须携带申请表(所在学校、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审查盖章)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现场确认。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

(2)请考生密切关注所在考点现场确认时间的通知,未按期进行现场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二、资格审核

考生在网上预报名及现场确认结束后,请及时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核状态。

三、缴费

1.网上缴费考区: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除青岛外)、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西藏、宁夏、新疆兵团。

2.网上缴费时间: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须在2月27日-3月12日期间完成网上缴费。

3.现场缴费时间:未实行网上缴费的考区,请考生密切关注所在考区、考点通知。

免责声明:文章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收集,如有异议请发送邮件到管理员邮箱并注明文章链接和问题,我们收到后会即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