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福州市治安管理条例?

2023-10-08 60阅读

迷路的小灰灰是几年前的梗?

“迷路的小灰灰”是指2015年发生在福建厦门的一起灰塔山失踪事件。一名7岁男孩在登山时迷路走失,经过4天的搜索后才被找到。在这期间,民众的热心帮助和搜救机构的全力支持才最终让孩子安全获救。由此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成为了一个暴红网络的“小清新”表情包。迷路的小灰灰相关的照片、表情包和相关的搞笑解读在网络上广受关注和流传,成为了当年的一个热门网络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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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该事件也成为了安全教育中的经典案例,提醒人们在任何时候都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在户外活动时要注意安全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福州市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 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与打击相结合、预防为主,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通过教育、管理、防范、打击、改造、建设等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开展平安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乡镇(街道)应有领导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1]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需要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内部的治安防范,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消除治安隐患。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应急体系,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报告、督办制度,完善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报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法治意识。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对村(居)民的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

第十条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和评估,建立对社会治安问题和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矛盾纠纷进行排查的制度,组织、协调排查工作,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和突出矛盾纠纷督促有关地区、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治理和调处。

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形式互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理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过程中应当加强行政调解。

鼓励设立区域性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及时查办、审理案件,惩治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及周边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加强安全制度建设,配备人员和必要的防范设施,维护校园及周边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加强对青少年的帮助和服务。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出租管理秩序。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在社会上服刑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其教育、改造和帮助,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者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帮助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的救助救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的劝导和救助。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村(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加强民间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治安防范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推广运用科技防范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科技防控网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小区治安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控体系,预防和惩治涉及互联网的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接入单位、服务单位及上网服务场所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的管理,依法查处制作、出版、销售、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淫秽、迷信等内容的读物、电子信息和音像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依法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排查调处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及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协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及时制止。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按照《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执行。 [1]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协调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签订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考核该地区、该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制。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具体办法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 [1]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二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有关治安责任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未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稳定因素或者社会矛盾处置不力,发生打砸抢烧、冲击国家机关、阻断铁路公路交通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特大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治安问题不及时受理,对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3 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2] [1]

相关报道

2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网络治安管理等被纳入综治工作范围。

据了解,校园周边治安防范、网络治安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社区矫正、调解工作等,这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被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成为综治工作的新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把这些社会管理制度创新实践的内容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条例特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前,应当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完善利益协商机制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构建公共安全社会应急体系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应急体系,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报告、督办制度,完善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青少年溺水事故的发生特点?

我国青少年溺水事故的发生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 夏季高发:溺水事故在夏季发生的频率较高。这是因为夏季天气炎热,人们更倾向于进行水上活动,增加了溺水的风险。

2. 学生群体:青少年是我国溺水事故的主要受害者。学生群体放暑假或周末等时间更容易参与游泳和水上活动,但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游泳技能,容易导致溺水事故发生。

3. 自然水域:青少年溺水事故通常发生在自然水域,如江河湖泊、海滩等。这些地方可能有水流、深度变化、暗流或水下障碍物等危险因素,缺乏专业的救生设施和监护人,导致溺水风险增加。

4. 监护不到位:一些溺水事故与监护不到位有关,家长、学校和社会对青少年的安全教育和监管有欠缺。缺乏游泳技能培训、缺乏安全意识和预防知识等,都会增加溺水事故的发生率。

5. 不安全行为:青少年有时会进行不安全的行为,如搏击水面、违规游泳等,这些行为增加了溺水的风险。

针对这些特点,我们需要加强青少年的游泳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家长、学校和社会的监管和安全意识,为他们提供更安全的游泳和水上活动环境,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溺水事故的发生。

福建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 ?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 ?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在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四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对广大群众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 ? 第五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秩序。?

? ? ?第六条、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射)向人群、行人和住宅,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每日的22时至次日7时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但农历除夕夜除外。

? ? ?第八条、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制定燃放安全方案,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举行。? ? ?

? ? ?第九条、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福建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合格的烟花爆竹。?

? ?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至八条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 ?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预防中小学溺水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侵权责任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建立政府主导、各尽其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为主、联防联控的防范工作机制。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承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教育管理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常识宣传列入宣传教育计划,在夏季汛期、台风来临前及暑假期间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报道,会同相关部门制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溺水的危害性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关注孩子防溺水和游泳安全。

(二)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开展预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管理制度。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学校安全教育平台、校园宣传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并在每年雨季、汛期、台风时节及春、秋季开学初和暑假前开展集中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在每年暑假前要印发 《 告家长书》,通过家访、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增强家长防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春 ( 秋)游、集体活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

(三)公安机关对发生的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要积极帮助开展救援,及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积极会同水利、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及有关企业单位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及时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五)水利部门要加强所管辖的水库、水利设施的监督管理,督促运行管理单位设置警示标志。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督促有关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或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渡船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渡运安全。

(八)各类景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九)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园涉水区域及内河的管理,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十)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 池)将硬件设备、安全防范制度、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取得县 ( 市、区)以上体育部门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的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和未经过备案程序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一律不得经营开放,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或吊销许可证。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和有关涉水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十二)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及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社会氛围。

( 十三)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降水的监测预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教育。

(十四)乡镇 ( 街道办事处)要按照 “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列入管理内容,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较为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存在隐患的水塘等危险水域,做到重点水域警示标志全方位,隐患排查全覆盖,巡逻巡查全时段。在学生集中过渡时,加强渡口现场管理。

(十五)村( 居)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水坝、江河湖泊、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和鱼类养殖场所,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不间断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对中小学生的法定监护责任。

(十六)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和游泳的安全监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履行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作为对当地相关部门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有关部门要适时召开防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对雨季、汛期等时期和江河湖泊、水塘水库、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研判,加强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督导检查,开展排查整改行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隐患的监管,帮助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严格按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规定要求,对发生的学生溺水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对于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应按照 《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

第八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公安、消防、卫生等接警单位要立即组织救援,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溺水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 、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和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学生监护人救助受伤学生,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学校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学校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责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学生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学生溺水事故多发或不稳定事件的地方政府和责任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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