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个人总结?事业单位试用期个人总结要写名吗?

2023-10-09 161阅读

事业单位入职前的个人总结,怎么写啊?以什么格式写啊?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事业单位个人总结?事业单位试用期个人总结要写名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事业单位职称有哪些?怎么评职称?

事业单位职称分三级: ⒈助理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⑶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⑷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⑸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⒉中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⑷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⒊高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事业单位的工资是跟职称挂钩的,初级是不给加工资的,中级职称是副科级待遇,高级是副县级待遇。当然职称考试有很多种 ,比如: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药师与前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医师、医士;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技术畜牧员;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技术兽医员、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根据你的专业和日常工作来考适合你的就可以了。 职称评定材料清单 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⒉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⒊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⒋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 ⒌《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⒍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⒎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 凡不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的,概不受理。 专业论文要求: ⑴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 ⑵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 ⑶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业务工作总结要求: ⑴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 ⑵要把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写清楚。 ⑶要把发表的论文或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奖励写清楚。 ⑷字数不少于 1500 字。

事业单位试用期个人总结要写名吗?

事业单位试用期个人总结是要写名的,这是自己的总结且无保密属性,所以可放心写名。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考核条例全文?

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14日人核培发〔1995〕1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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