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成教 乐山师范学院的招生录取规则是什么?

2023-11-07 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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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成教 乐山师范学院的招生录取规则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乐山师范院的招生录取规则是什么?
  2. 乐山继续教育怎么查?
  3. 乐山继续教育属哪儿管?
  4. 乐山师范院退条例?

乐山师范院的招生录取规则是什么?

乐山师范院专升本介绍:

师范类:前教育、数教育等等(毕业可以申请,参加公招考试)。

非师范类:经济信息管理、投资与理财、、行政管理等等(毕业可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营销资格证等等)。

其他热门:市场营销、汉语言文、计算机应用技术、法律事务、金融与证券、电子商务、应用电子技术、数控技术、服装设计、旅游管理等三十多种热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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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乐山师范院(本部)2013年成教高起专、专升本招生报名简章

一、招生对象:

1、:应往届高中、中专、各类职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历的社会青年和各类在职人员。

3、起点本科:应、往届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历的毕业生及各类在职人员。

二、热门介绍:

师范类:前教育、数教育等等(毕业可以申请,参加公招考试)。

非师范类:经济信息管理、投资与理财、、行政管理等等(毕业可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营销资格证等等)。

其他热门:市场营销、汉语言文、计算机应用技术、法律事务、金融与证券、电子商务、应用电子技术、数控技术、服装设计、旅游管理等三十多种热门科。

三、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统一的。

四、制、习形式及收费

1、高等教育阶段按3100元/年收取。

2、书本费400/年,制2.5年。

五、报名需准备资料:

1、本人复印件一张

2、一寸红底照片八张、两寸蓝底照片四张

3、专升本需准备复印件

六、毕业待遇:

凡取得籍的生,习期满,考试合格颁发省招办录取制的承认历的乐山师范院高等教育书并进行电子注册,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乐山继续教育怎么查?

2、在官网页面中找到“继续教育”板块,并点击进入

3、录入对应的号码及姓名,点击登录

4、在登录页面,即可查询到历年继续教育情况

5、如不确定继续教育时间,可关注网站通知,通知会对培训方式及时间进行详细说明

继续教育编号如何查

继续教育的证书编号可以在个人证书上查询,一般每次培训都要带这本证书,而培训单位会把参加的内容和课时填在上面,加盖公章。

如果丢失了,也可以在主管院校的官网上输入校校名和号码,进入个人中心即可查询,还可以登录信网,进行查询。

乐山继续教育属哪儿管?

继续教育院,教育管理部门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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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部门有教委、、教育厅、教育局等。不同的高等院校归不同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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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院是每所大所设的二级院,是各大里设置的专门从事高起本、高起专、专升本、专插本等高等教育、短期培训等历教育与非历教育的二级教单位。

乐山师范院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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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乐师院[2005]173号

关于印发《乐山师范院生

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院)、各部门:

根据及省教厅要求,我校于今年8月份修订完成《乐山师范院生籍管理规定》,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四川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现将本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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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乐山师范院生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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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师范院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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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乐山师范院生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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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入与注册

条??按照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应持乐山师范院录取通知书和校规定的有关,在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续。因故不能按期入者,应当事先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资格。

第二条??入后,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籍。复查不合格者,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资格。

??????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籍者,一经查实,取消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的,经校指定的二级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习的,可保留入资格一年。保留入资格者不具有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资格期内经康复,须在下年开前一天,持医院证明向校申请入,由校指定医院复诊,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办理入续。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入续者,取消入资格。

第四条??每期开时,生应按校规定办理注册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续。未按校规定交纳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不办理注册续,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自动放弃籍,按自动退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生可申请助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续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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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本科制四年,按照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在3-6年内浮动(含休)。对于成绩在三年内完成全部业的生可提前毕业和获得位。因成绩原因,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生可因病申请休或因事申请停,允许生在年的中期毕业。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含休)。(制2-3年,原则上暂不实行弹性制)

符合提前毕业资格的生应由本人在第五期开一周内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必要的附件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送教务处复审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列入下一年度毕业生计划。

在4年修业年限内不能修满本教计划规定的分者,可在第八期第十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复审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的生随下一年级习,享受在校生待遇,按校当年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在两次延长修业年限后,仍然达不到教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分要求,不再允许延长修业年限,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在4年修业年限内不能修满本教计划规定的分,又不按上述规定提出延长修业年限者,按肄业或结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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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选??课

第六条??为使生充分利用分制所提供的各种机会,克服习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顺利完成业,校对生实行导师制以指导生选课和习。导师有义务向生提供有关选课的各种规定、程序、教计划和毕业要求等信息,帮助生安排好适合自己的习计划。

第七条??入后,习有关分制的规定,了解教计划,军训开始前,用一周左右的时间在导师指导下开始选课。的选课按照各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按课程模块一次性选定前两年的课程,后两年课程的选课放在大二年级下期进行。

校逐步实施教师上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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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课程与分

第八条??校所开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课(含基础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全校性任选课、实践教环节和人文科技讲座。

各生所修分未达到相应的分要求,不能毕业和获得位。

第九条??每门课程分的计算,以其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按一个期(以16周计)内每周上课几时即计几分。分设定详见各培养方案。对于基础主干课、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提高分。分均为0.5的倍数。课程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分。

此外,校还设立了讲座分、创新分,其分的设定见《乐山师范院生讲座分暂行办法》和《乐山师范院生创新分和附加分实施办法》。

第十条 校为拓展生素质,面向全校生开设任意性选修课。本科生和校内“专升本”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12分(生10分)方能毕业,校外“专升本”生则在本科阶段必须修满8分方能毕业。

第十一条??为了综合反映习的“质”和“量”,实行分绩点制。分绩点分为课程分绩点和均分绩点两种:

1、课程分绩点

课程分绩点表示生习某一门课程的质和量,它等于课程的分数与表征该课程考核成绩的绩点数之乘积,即:

课程分绩点=课程分数×绩点数

其中,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百分制成绩的关系如下:

课程绩点数=(N-50)/10 [N为课程百分制成绩,当N<60(即课程不及格)时,课程绩点数为0。考查课程不参与计算。]

2、均分绩点

均分绩点表示生在某一习阶段的习质量,它等于生在某一习阶段的各门考试课程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相应课程分数之和,即:

?(计算时应包含不及格的考试课程)

3、重修课考试及格后不管成绩多少,绩点数计为1,并参与均分绩点计算。

均分绩点反映生习成绩的优劣。均分绩点的高低作为生评优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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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生应当参加校教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严格按教计划执行。

考试课程的时综合成绩(含作业、口试、时测验)、期末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载。考试课课程成绩原则上按时综合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的比例评定。如有必要,各系可对部分课程的折算比例作适当调整(期末考试不得低于50%)。课程成绩折算比例由教师在教工作计划中提出,由系主任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在55分以下(不含55分),直接作不及格论,不再与时成绩综合。

考查课程的作业、口试、时小测验、时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课程成绩用五级制记分(、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课课程成绩的评定比例是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查占70%--50%。

第十四条??以下各种情况,教师应在记分册备注栏中分别注明“取消考试资格”、“旷考”、“”字样。生不准参加相关课程的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1、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时数的1/4,或未交作业达3次及以上者,由系教务干事会同任课教师核实,系主任批准,取消考核资格。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2、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3、凡考试情节较重者,当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任课教师填写记分册务必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任何一项成绩。若有改动,须经系主任批准,并在改动处签署教师姓名。

第十五条??本科生实行台模块分制后,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二年的科通识课程结束处理籍时,第4期不合格课程直接累入不合格课程分。最后一期不合格课程只能在离校后3-6个月内校补考。

生修读完前两年的科通识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14分未能取得者,籍编入下一年级,在1-2年内补修合格,方能进入下一阶段习;仍有24分未取得者,予以退。

生第二年结束,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14分未能取得者,籍编入下一年级;仍有20分未能取得者,予以退。

编入下一年级的生原已取得的课程分有效。未取得分的课程,原则上必须重修,不准免听与免修。

第十六条??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校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生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生可以根据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选修其他课程。

??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分)由所修读校教务部门认定,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和记载。

第十八条??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规定详见《乐山师范院生考试界定标准及处理规定》。

第十九条??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者,予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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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课程免听、免修、缓考与重修

第二十条??课程免听

对有较强自能力的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生应在开课前一期期末提出申请,经系(院)主管批准,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时测验和实践教环节,考核前,向开课教师提交作业、自笔记等,经开课教师认可后,直接参加期末考核。免听课程的考试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课程免修

习成绩或有专长的生,如教计划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大纲、教材自完成,允许申请免修。凡申请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期期末提出申请,经系(院)主管批准后,由系(院)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开周内进行。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分,系(院)教务干事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将该课程的有关成绩、绩点等记入生业成绩册,在备注栏中注明“免修”。

“思想理论课”、公课、实验课、实践教环节不能免听、免修。

生每期申请免修、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8分。

第二十二条??提前修读

个别习成绩、习能力强的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本年级尚未开设的课程,并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即可获得分。提前修读的生在习提前修读课程时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期计划时数1/3以上(含1/3),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提前修读的申办程序同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课程缓考

生如有下列情况,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1、临考或考试期间,发生不可拒的突发事件(如奔丧、突发住院等),不能参加考试者,生应提供有关证明,可申请缓考。

2、考试前患急或慢性急性发作,严重影响考前复习者,经系上认定,可申请缓考。

3、因其他特殊情况经校主管同意者。

申请缓考的生,必须在该课程期末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审核同意,系(院)主任签字后,报校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凡事后(即该课程期末考核结束)申请缓考的,一律不予受理。

缓考生在下一期开后第2-3周内参加考试。生应在开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办考试续。未申办考试续的,不得参加缓考考试。课程缓考只组织一次,未能按时参加缓考的课程,必须重修。缓考生考核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课程重修

1、课程重修的范围及成绩记载办法

生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限选和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改修相应的其他课程。

育课不及格,参加补考,不重修。大英语课程不及格者可自愿申请重修,但生在第四期必须参加大英语统考。统考成绩达到校要求者,所欠大英语课程分不再计入台的籍处理分。最后一年的课程不实行重修。

重修生原则上应随下一年级跟班听课、完成作业、参加期末考试,其重修成绩记入生业成绩册。重修课程考核合格者,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但该课程成绩绩点记为1.0,记分册备注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2、课程重修的办理程序及教组织

凡申请重修的生,须在每期开后周内到系上领取重修申请表,经课程教系(院)及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生所在系集中报教务处审批。

??? 教务处汇总各系(院)重修生情况,通知各课程教系(院),由承担相应课程教系(院)将生编入下一年级教班跟班听课,负责重修过程管理。

期末考试结束后,各系(院)应将重修生成绩单独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通知生所在系。

3、重修生必须按校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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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各类统考、达标考试要求

第二十五条??凡、省教育厅、校有明确规定要与籍管理挂钩的、涉及全校生的各种统一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相关系(院)、部协助实施。生参加各类统一考试均需按规定办理相关续。

1、大英语、英语统考

非英语的本、生均应参加或省教厅组织的大英语统一考试。生从第四期、本科生从第五期起必须报名考试。到毕业时,生未通过(艺为二级)、本科生未达到校要求(艺未通过)者不能毕业、授位。

英语生必须参加英语统一考试,未达到校要求者,不能毕业、授位。

2、计算机等级考试

非计算机的本、生均应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生从第三期、本科生从第四期起必须报名参考。生未通过一级、本科生未通过二级(艺为一级)者,不能毕业、授位。

3、普通话达标考试

本、生从第三期起必须参加省级普通话测试。到毕业时,非中文生未通过二级乙等、中文生未通过二级等者不能毕业。

4、生质健康标准测试

??? 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大生质健康标准测试,未达到要求者,不能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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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休、复与退

第二十六条??允许有条件的生停创业、有特殊困难的生也可以暂时中断习,分阶段完成业。生中断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生在校年限为6年(含休)。

第二十七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休养占一期总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期请假、缺课超过该期总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校认为必须休者。

生休一般以一年或半年为期,可连续休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生应征参加(含武装部队),校应当保留其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休生应当办理休续离校,校保留其籍。生休期间,不享受在校习生待遇。

第三十条??生休期满,应当于期开前向校工部提出复申请,经校复查合格,方可复。

第三十一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

1、生在分制教计划的台结束,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24分未取得者(生仍有20分未取得者);

2、生在4年内未修满台规定分或6年内未修满教计划规定的分又尚未达到结业处理者;

3、休期满,未按要求向校工部提交复申请或者申请复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校规定的教活动者;

6、超过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者。

第三十二条??对生的退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的生,校出具退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退的本、生,必须在接到退通知当天办理退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生对退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校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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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转与转

第三十五条??生在修完大一年级课程,进入二年级前,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

1、在某一科方面有特长的生。例如:发表、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科竞赛中获奖者,或提供确凿材料证明申请者转到相应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者;

2、因为身健康原因,经校指定的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习者;

3、通过转更有利于生完成业,且申请者本人习努力,成绩不低于拟转入当年均录取分数。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

1、入未满一年者;

2、转本科者;

3、艺转非艺或非艺转艺者;

4、文科转理科或理科转文科者(文理兼收除外);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转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生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第二期的第十四、十五两周。

2、生本人向所在系系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和提交转申请表和符合转的相关证明材料;系教务干事提供成绩单。

3、在系(院)内转,由所在系系务会审核批准、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相关续。

4、跨系(院)转,须由所在系的系主任和拟转入的所在系系主任(院长)审核同意后,由所在系教务干事将所有材料呈交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主管教的院长签字同意后实施。

5、各转入、转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现有生数的5%。

6、当申请转入人数超过规定比例,则由接受转的系(院)组织综合课程测试,并原则上按照测试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第三十八条??转的籍管理问题

1、生转入新的,原则上按照转入的籍要求进行管理。

2、生转入新的后,必须完成转入的教计划(包括补修完该的前期课程)方能毕业和获得士位。

3、转前已修习合格的课程,与转入相同,不必重修;与转入不同的课程分可以冲抵校任选课的分并记入成绩册。

第三十九条??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生所。

第四十条??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校完成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习的,可以申请转。

第四十一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

1、入未满一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校转入上一批次校、由低历层次转为高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生转,经两校同意,由转出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续;跨省转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条件确认后办理转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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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生在3-6年内(含休),修完校教育教计划规定内容,德、智、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校发给书。

同时达到辅修要求者,另发给辅修合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生在3-6年内(含休),修完教育教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校发给结业证书。生因课程或不合格结业者,可在离校后3-6个月内申请补考或补作,符合毕业要求后,换发。对合格后颁发的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符合位授予条件者,校颁发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满一年以上退的生,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法以及招生时确定的办类型和习形式,填写、颁发历证书、位证书。

普通高等教育生经选拔录取入本科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X X起点本科习”;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第四十八条??校执行高等教育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招生规定入者,校不得发给历证书、位证书;已发的历证书、位证书,校予以追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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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我校高等历教育的生、留生及其他类型的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校责成工部负责解释章、第八章,责成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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