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教务处?山西师范大学的课程表怎么查?

2023-11-07 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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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教务处?山西师范大学的课程表怎么查?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山西师范大的课程表怎么查?
  2. 山西师范大查重率要求?
  3. 山西师范大怎么查绩点?

山西师范大的课程表怎么查?

山西师范大的课程表查询方式:

1、教务查询:登入校的新教务处管理进入右下角的教安排(不自己的号)进去有每个班里的行政班里号,输入即可查询。

2、第三方软件APP查询:利用第三方APP课程表和课程格子查询,下载APP注册,登入就可查询。

山西师范大查重率要求?

一)教师发表的术或出版的术专著已认定有抄 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或专著 总字数比例在 20%——30%以内(含 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 袭。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并给 予警告处分。

(二)教师发表的术或出版的术专著已认定有抄 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或专著 总字数比例达到 30%——50%(含 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中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教师全校通报批评,暂缓 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 相关术职务,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教师发表的术或出版的术专著已认定有抄 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或专著总字数比例超过 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 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 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 袭。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 已有的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 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给予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等。 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四)以下两种情形:(1)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 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2)在填报有关个人术情况时,不如 实报告本人的术经历、术成果,伪造鉴定、证书及其 他术能力证明材料。给予撤销术职务、撤销研究项目并追 研究经费,并取消已有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取消 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视情 节严重程度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五)以下两种情形:

(1)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者论著 撰写,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 单作的成果发表;

(2)没有按照科惯例经校或者其它 术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通过媒对外发布, 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撤销术职务,暂缓申报 高一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视 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 过或撤职处分。

(六) 对于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教师,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 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 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 术带人和术骨干遴选,以及评选、评选先进等事项 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 对于违反术道德和术规范的各级术委员,将 加重处理。

(八) 对于在我校习和工作的访问者、进修教师、兼 职人员违反术道德和术规范,情节较轻者,给予口提醒 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习和 资格等。

第二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位抄袭行为视情节轻重可 认定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采用《位论 文术不端行为检测(TMLC)》对位进行检测)。

(一)位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著 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在 20%——30%以内(含 30%) 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 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6个月内不受理其位答辩申 请,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位已进入评阅程序的,追 该并终止本次评阅。 2. 取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的全部工作量或指 导本科生的全部工作量。

(二)位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著 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达到 30%——50%(含 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中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 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暂缓答辩;位已进入答 辩程序的,终止本次答辩;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 2. 给予研究生导师或本科生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 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的全部工作量或指导本科生的 全部工作量。

(三)位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 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超过 50%的;或全文引用均 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 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 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 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给予取消答辩资格;位 已通过答辩并授予位的,追位证书,取消授予资格,并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籍。

2. 给予研究生导师和本科生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 导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两年内不能申请研究生指导 教师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的全部工作量或 指导本科生的全部工作量;建议给予导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已经毕业研究生或本科生的位行为, 由校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作出是否撤销已经毕业研究生的相 应位、取消其书的决定以及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条 研究生投稿术必须经其导师同意,在校研 究表的术经认定确属抄袭的,处理如下:

(一)经导师同意投稿(或发表)的术,凡是导师 署名的,经认定确属抄袭的,按照上述第二条(轻度抄袭、中 度抄袭、严重抄袭)进行相应处理。

(二) 研究生在投稿前未经导师同意,擅自投稿(或发表) 的术,凡是导师署名的,经认定确属抄袭的,对于生 按照上述第二条(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进行相应 处理;达到中度或严重抄袭的,对于导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研究生术被认定确属抄袭的,所有署名作者 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外,其他作者同意 署名的,或将该术列入本人研究成果(包括研究生位 及各种申请表格等)中的,视为同意该术发表,给 予其他署名作者(在校研究生)纪律处分。

(四)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术行为,参考本 办法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在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 不正当段(如请客送礼、行贿、篡改成绩、修改答辩结果等) 获取成绩的,取消答辩资格;通过答辩的,暂停授予 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购买或由他人位的, 取消申请士、硕士、博士位答辩资格;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籍处分。已获得位的,建议校位评定委员会取消 士、硕士或博士位(处理结果报山西省位委员会办 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术道德和术规范行为的处分由下列 各负其责:

(1)山西师范大科技术处在发现或接到违反术道德 和术规范的口反映或书面举报时,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调 查程序按如下步骤进行:建立术道德档案;核实信息;建议 召开校术委员会会议,并向校术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校 术委员会调查可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 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进行;校术委员会对违反术道德 和术规范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及相应的 处理建议。

(2)校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到被举报人的 术职务、技术职务(代行职称评审委员会职能)、术奖 金等,直接给出具的处分决定。

(3)校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研究生和本科生位 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由研究生院建议召开校位 委员会会议,校位委员会直接给出具的处分决定。

(4)校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教职员工的工资、福 利待遇的,根据校术委员会的建议,由校人事处直接给出 具的处分决定。

(5)校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行政处分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等),人事处根 据校术委员会对有关教职员工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 校长办公会决定;研究生院根据校术委员会对有关研究生 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教务处根据校 术委员会对有关本科生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 公会决定。

(6)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 处理。

第七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 后十五日内,向校劳动仲裁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申诉 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 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 校劳动仲裁申诉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师范大怎么查绩点?

山西师范大在校生查询成绩可以在本校教务处网站成绩查询栏目中查询。

成绩查询中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均为生本人号。初次登录后,生要修改并牢记密码;若生忘记密码,可找本院系教科办主任重置。

教务处成绩查询注意:要查分,准考证号也是必须要用到的!如果找不到准考证了,先确定一下电子版是否能找到,如果实在找不到的话,可以用研招网查询准考证号的服务,输入号和姓名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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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山西师范大的课程表怎么查?
  2. 山西师范大怎么查绩点?
  3. 山西师范大查重率要求?

山西师范大的课程表怎么查?

山西师范大的课程表查询方式:

1、教务查询:登入校的新教务处管理进入右下角的教安排(不自己的号)进去有每个班里的行政班里号,输入即可查询。

2、第三方软件APP查询:利用第三方APP课程表和课程格子查询,下载APP注册,登入就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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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成绩查询注意:要查分,准考证号也是必须要用到的!如果找不到准考证了,先确定一下电子版是否能找到,如果实在找不到的话,可以用研招网查询准考证号的服务,输入号和姓名进行查询。

山西师范大查重率要求?

一)教师发表的术或出版的术专著已认定有抄 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或专著 总字数比例在 20%——30%以内(含 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 袭。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并给 予警告处分。

(二)教师发表的术或出版的术专著已认定有抄 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或专著 总字数比例达到 30%——50%(含 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中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教师全校通报批评,暂缓 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 相关术职务,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教师发表的术或出版的术专著已认定有抄 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或专著总字数比例超过 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 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 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 袭。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 已有的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 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给予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等。 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四)以下两种情形:(1)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 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2)在填报有关个人术情况时,不如 实报告本人的术经历、术成果,伪造鉴定、证书及其 他术能力证明材料。给予撤销术职务、撤销研究项目并追 研究经费,并取消已有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取消 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视情 节严重程度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五)以下两种情形:

(1)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者论著 撰写,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 单作的成果发表;

(2)没有按照科惯例经校或者其它 术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通过媒对外发布, 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撤销术职务,暂缓申报 高一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视 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 过或撤职处分。

(六) 对于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教师,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 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 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 术带人和术骨干遴选,以及评选、评选先进等事项 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 对于违反术道德和术规范的各级术委员,将 加重处理。

(八) 对于在我校习和工作的访问者、进修教师、兼 职人员违反术道德和术规范,情节较轻者,给予口提醒 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习和 资格等。

第二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位抄袭行为视情节轻重可 认定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采用《位论 文术不端行为检测(TMLC)》对位进行检测)。

(一)位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著 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在 20%——30%以内(含 30%) 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 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6个月内不受理其位答辩申 请,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位已进入评阅程序的,追 该并终止本次评阅。 2. 取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的全部工作量或指 导本科生的全部工作量。

(二)位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著 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达到 30%——50%(含 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中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 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暂缓答辩;位已进入答 辩程序的,终止本次答辩;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 2. 给予研究生导师或本科生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 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的全部工作量或指导本科生的 全部工作量。

(三)位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 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超过 50%的;或全文引用均 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 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 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 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给予取消答辩资格;位 已通过答辩并授予位的,追位证书,取消授予资格,并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籍。

2. 给予研究生导师和本科生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 导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两年内不能申请研究生指导 教师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的全部工作量或 指导本科生的全部工作量;建议给予导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已经毕业研究生或本科生的位行为, 由校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作出是否撤销已经毕业研究生的相 应位、取消其书的决定以及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条 研究生投稿术必须经其导师同意,在校研 究表的术经认定确属抄袭的,处理如下:

(一)经导师同意投稿(或发表)的术,凡是导师 署名的,经认定确属抄袭的,按照上述第二条(轻度抄袭、中 度抄袭、严重抄袭)进行相应处理。

(二) 研究生在投稿前未经导师同意,擅自投稿(或发表) 的术,凡是导师署名的,经认定确属抄袭的,对于生 按照上述第二条(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进行相应 处理;达到中度或严重抄袭的,对于导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研究生术被认定确属抄袭的,所有署名作者 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外,其他作者同意 署名的,或将该术列入本人研究成果(包括研究生位 及各种申请表格等)中的,视为同意该术发表,给 予其他署名作者(在校研究生)纪律处分。

(四)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术行为,参考本 办法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在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 不正当段(如请客送礼、行贿、篡改成绩、修改答辩结果等) 获取成绩的,取消答辩资格;通过答辩的,暂停授予 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研究生或本科生购买或由他人位的, 取消申请士、硕士、博士位答辩资格;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籍处分。已获得位的,建议校位评定委员会取消 士、硕士或博士位(处理结果报山西省位委员会办 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术道德和术规范行为的处分由下列 各负其责:

(1)山西师范大科技术处在发现或接到违反术道德 和术规范的口反映或书面举报时,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调 查程序按如下步骤进行:建立术道德档案;核实信息;建议 召开校术委员会会议,并向校术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校 术委员会调查可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 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进行;校术委员会对违反术道德 和术规范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及相应的 处理建议。

(2)校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到被举报人的 术职务、技术职务(代行职称评审委员会职能)、术奖 金等,直接给出具的处分决定。

(3)校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研究生和本科生位 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由研究生院建议召开校位 委员会会议,校位委员会直接给出具的处分决定。

(4)校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教职员工的工资、福 利待遇的,根据校术委员会的建议,由校人事处直接给出 具的处分决定。

(5)校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行政处分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等),人事处根 据校术委员会对有关教职员工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 校长办公会决定;研究生院根据校术委员会对有关研究生 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教务处根据校 术委员会对有关本科生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 公会决定。

(6)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 处理。

第七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 后十五日内,向校劳动仲裁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申诉 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 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 校劳动仲裁申诉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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