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计划?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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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中华及各地方省份下级。
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能,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保密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贯彻、和省市委、省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命令、决定,制定具落实的措施。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保密工作计划,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
(四)拟定保密法规,经立法批准后颁布;制订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负责保密法规的解释。
(五)指导、协调、政、军、团及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对秘密事项依法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负责依法对秘密的有关密级鉴定工作。
(七)制定保密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写、审定保密宣传材料;负责指导保密工作调研和理论政策研究。
(八)指导和组织有关各单位依法对干部和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制订保密干部和涉密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编写教材和实施培训工作。
(九)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组织或参与对重大的或跨地区、跨部门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秘密的泄露采取补救措施。
(十)制订保密技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申报和管理保密技术经费,组织实施保密技术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指导政保密电话专网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计算机信息管理的保密工作,负责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的审批和年审,组织实施对通信及办公自动化保密技术检查,负责对涉密计算机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对外经济合作中向境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境外和公司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授权,代表处理有关涉外保密工作。
(十三)负责对携带秘密级秘密出境的审批、签发《秘密出境许可证》工作。
(十四)检查、指导全市秘密载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秘密载定点单位的审批,核发《秘密载许可证》;负责指导测绘资料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五)会同门负责教育密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各单位保护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密单位职责有?
1、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工作部署;
2、组织制定保密基本制度,拟制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对落实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监督指导各部门保密工作;
4、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6、组织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7、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涉密工作条例全文?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守秘密,维护和利益,保障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秘密是关系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武装力量、政、社会团、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秘密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秘密,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管理本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对在保守、保护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在、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秘密:
(一)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政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秘密。
第十条 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级秘密是的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秘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秘密及其密级的具范围,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和其它有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秘密及其密级的具范围,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秘密及其密级的具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本单位的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本单位的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省级及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及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具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单位认为本、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单位确定;没有上级、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秘密及其密级的具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范围。
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人员的,限定到具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人员的,限定到、单位,由、单位限定到具人员。
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秘密的,应当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单位对承载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以下简称秘密载)以及属于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秘密标志。
不属于秘密的,不应当做出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决定。
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决定。
第二十条 、单位对是否属于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秘密载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保密规定。
绝密级秘密载应当在符合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单位或者其上级批准,不得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秘密的计算机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应当按照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的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秘密载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秘密载;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秘密载;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秘密载;
(四)邮寄、托运秘密载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秘密载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记录、存储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及其它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服务商应当配合、、检察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秘密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它活动涉及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秘密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秘密载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秘密不对外的其它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或者扩大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秘密载制作、、维修、销毁,涉密信息集成,或者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办法由规定。
、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造成危害或者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公民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秘密载,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秘密案件的,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或者监察对该、单位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秘密载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秘密载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秘密载的;
(四)邮寄、托运秘密载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秘密载出境的;
(五)非法、记录、存储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的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或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县委机要局是做什么的>?
机要局主要职责:作好密码电报及内部明电的传输、办理、保管、清退、销毁等工作,做好政密码和密码设备的管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要文件的收发、清退、存档工作。其实就是以前的。市委机要局主要工作:对全市政机要部门实施业务指导;协助市委办公厅和上级业务部门管理全市机要干部;管理和组织使用本市机要通信专网,翻译、传输密码电报以及有关政内部传真电报;承办本市密码、密码机的配发、使用、维修以及技术咨询和机要人员短期培训。县委机要局是主管机要工作的县委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政的机要工作,负责全县密码的使用、装备和管理。
2、负责、省、市各级来文来电和密码电报的收发、登记、办理、保管、清退、销毁及归档工作。
3、完成县委、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单位应当设立什么本单位保密工作?
单位应该设立或者指定(根据不同条件)保密工作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工作部署;
2、组织制定保密基本制度,拟制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对落实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监督指导各部门保密工作;
4、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6、组织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7、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保密工作是指、单位内设的从事保密管理工作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