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思想政治(大学政治叫什么?)

2023-11-13 50阅读

本文目录

大学思想政治(大学政治叫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大叫什么?
  2. 大思想品德课?
  3. 四川大校规全文?
  4. 大课叫什么?
  5. 高校管理条例?

大叫什么?

1、事务与关系

>

主要课程:比较导论、资本主义的起源、关系认识、关系课题、经济、组织、与世界、发展、和世界、当代欧洲形成、语言初级1a、资本主义的起源、关系课题、欧盟组织、语言初级1b、经济、欧盟:政策与法规、语言中级2a、与世界、发展、语言中级2b、和世界、语言高级3a、语言高级3b。

>

2、

>

主要课程:原理、概论、法与组织、当代关系、近现代外交、西方关系理论、经济、美国外交政策、各国与经济等。

>

就业方向:生毕业后可到各级政、外事部门、单位和教科研工作及到企事业单位、进出口公司和金融从事相关的工作。

>

3、社会工作

>

主要课程:社会概论、社会工作概论、个案与团工作、社区工作、社会行政、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社会环境保护、组织社会、社会心理、青少年社会工作等。

>

4、社会

>

介绍:社会以人类的社会生活及其发展为研究对象,用科的态度、实际社会调查的各种方法对社会现象、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和各种社会问题进行观察、分析和研究,从而揭示出人类各个历史阶段的各种社会形态、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的过程和规律的科。

>

5、外交

>

主要课程:外交、关系理论、当代外交、导论、关系史、当代与多边外交、法与组织、外国制度、宗教与、谈判等。

>

就业方向:外交毕业生主要到外交和其他外事部门从事问题的实际工作、研究和教工作。

大思想品德课?

“两课”指我国现阶段在普通高校开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教育课。 “两课”课程主要为: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马克思主义哲原理》《马克思经济原理》 (2)《理论概论》 (3)《思想概论》 (4)《当代世界经济与》

2、思想品德课 (1)《思想道德修养》 (2)《法律基础》 《形势与政策》

四川大校规全文?

四川大的校规全文内容是:

一、法规与校纪校规

1、外国留生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校的规章制度。

2、外国留生应尊重人的风俗习惯,遵守社会公德。

3、我校尊重外国留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4、校内严禁宗教活动及宗教聚会。

5、外国留生在境内进行出版、结社、、、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严禁在宿舍楼、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受到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7、不准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8、严禁、酗酒、架斗殴、、。

9、任何人不得校的教、科研设施,干扰校正常的教秩序。

10、不得在教室、餐厅抽烟以及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播放音乐。

11、驾驶机动车必须持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来校上课的留生,请到校保卫处办理机动车。

二、籍管理规定

1、考勤。留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旅行不得影响正常习。

2、休。自费留生因病或因事不能继续在华习,由本人持休申请书和医院证明,经相关 院同意后到留生办公室办理休续。经留生办公室批准后,缩短居留许可,办理离校续。

休期限一般为一期或一年,因服兵役休的自费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留生休前所获分,自休之日起保留一年(因服兵役休可保留两年)。

自费生申请休时所在期缴纳的费一律不退。

休者凭休证明按规定时间复。因病休者,复时需出示康复证明。休期满不按时到校复习将按自动退处理。

3、转。在我校习的留生,若中途提出转申请,请凭录取校的通知书并经相关院同意后到留生办公室办理转校续。

由外校转入我校的生,请持原校转证明或结业证明前往留生办公室办理报到续。报到后10日内,持原校《结束习证明》,前往成都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转续。

4、退。留生因故退,应向相关院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签署意见后报留生办公室,得到批准后办理离校续。

自费生申请退时,所在期缴纳的费一律不退。

5、请假规定。生个人因事、因病请假离开校,必须提交有关请明资料及书面理由,因病请假须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或病情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至两周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院审批;两周以上由院签署意见,留生办公室审批。研究生还须导师签署意见。生个人因事、因病不能继续习,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休或退续。

6、奖励与处分。校对遵守校纪律,习成绩的留生,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校对违反校纪、旷课、公共财物、架斗殴或有其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开除籍的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勒令退。

留校察看处分一经决定,除向留生本人宣布外,校还将视情况和需要,通知留生所在国驻华使馆、代表、派遣单位或家长。

留生如有违法行为,将按照的有关法律处理,校也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证书及成绩证明

(一)生证

1、生注册一个月内,由留生办公室发给《四川大生证》。

2、生证是留生的明,请随身携带,不能转借、涂改。

3、生证如果丢失,请到留生办公室补办。补办时交1寸照片一张。

(二)图书证

需办理“四川大生一”的生,请先到留生办公室获取证明,并交纳押金200元。然后自行到信息管理中心办理。   

(三)证书

1、普通进修生、语言习生完成业后由校颁发《进修证书》。

2、本科生、研究生业期满成绩合格,通过答辩,由校颁发《书》和《位证书》。

3、需《书》、《位证书》的翻译文本,请到留生办公室办理。

(四)在证明及成绩单

1、留生办公室为留生提供“在证明”(中文或英文)。

2、留生毕业成绩单(中、英文)由所在院提供。

四、勤工助

持X,F的外国留生在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四川大留生在不影响习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雇佣单位签订协议,经留生办公室申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持“外国留生勤工助证”参加适当的勤工助工作。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而且不得在卡拉OK厅或等娱乐场所工作。

五、机动车管理

有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留生,请到成都市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申请《中华机动车行使证》和《中华机动车》,持这二证才能上路行驶。

六、探亲、陪读

留生家属来华探亲、陪读必须办理有关续,其家属须持以下材料到驻贵国使(领)馆申请来华:

1、在证明:持家庭关系证明及银行存款证明向四川大申请;

2、“婚姻公证”(在本国办理);

3、“婚姻公证认证证明”(在使领馆办理)”

陪读家属办理延期续,请持留生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前往成都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延期续。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生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七、留生宿舍管理规定

不签订合同要求入住留生宿舍的在读境外生,一律按短期住房价交纳住宿费和押金。入住者由留生宿舍总服务台统一安排房间,留生本人不得自行选择、转租、转让、互换房间。

入住者不得将亲友和来访者留住在本人房间。如其亲友和来访者需在宿舍住宿,须在留生宿舍前理登记续并交纳房费后由前台另行安排房间。

两人或三人合住的房间如其中有人搬出,其余人员应服从留生宿舍总服务台的重新安排,如不服从管理人员重新安排,将承担空缺床位的费用。

因宿舍或房间临时维修改造的需要,入住者应服从宿舍管理人员调整房间的安排。

入住者在留生宿舍区域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的习与休息,举办集活动应提前一周向校留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举办。

留生宿舍的公共设施和住房内配置的各种设施及物品应当爱护使用,如有损坏、遗失、污损,由责任者照价赔偿;房间内不得私接电线,安装、使用电热用具、大功率电器,违者将被没收违禁电器并被处以罚款50-200元。

入住者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贵重物品及房间的钥匙,离间时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注意防盗、防火。

自行车、电瓶车不得在公寓区内随处停放,必须按照规定停入留生宿舍自行车棚内。

入住者要保持房间整洁,便池内禁止丢入果皮、垃圾、废物等,否则,由此造成管道阻塞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住房者支付。

入住者必须自觉遵守宿舍的作息制度,夜间外出应在23:00公寓关闭大门前返。若有特殊情况超时返,须事先通知宿舍门卫。

入住者在合同到期后未按时续签合同而继续住宿在留生宿舍,应按临时住房价计算交纳房费。

宿舍钥匙押金(200,国时退还)由本人承担。

八、保险

规定,来华留生必须购买境内的保险。生须在报到前通过lxbx.net网站,购买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对于未按规定购买保险的生,校将不予办理注册续。

 

大课叫什么?

大课叫思政课。

大思政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和特色社会主义概论》《近现代史纲要》以及《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大思政课是大教育的基础,还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提高生的思想觉悟,还能转变生的思想。

大思政课是大教育的基础,还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提高生的思想觉悟,还能转变生的思想,并为生树立正确的科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大生思想教育效果直接对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思想品德是一个多要素的综合,是人们在一定的思想的指导下,在品德行为中表现出来的较为稳定的心理特点、思想倾向和行为习惯的总和。它与一定的经济活动、活动、道德风尚及风俗习惯相联系,受到社会发展水的制约。

高校管理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校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校正常的教育教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美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究(以下称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高职)生(以下称生)的管理。

第三条 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贯彻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和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

第四条 生应当拥护,努力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深入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文化知识和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校教育教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校提供的教育教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文娱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金、助金及助;

(四)在思想品德、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公正评价,完成校规定业后获得相应的历证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生团,以适当方式参与校管理,对校与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

(七)法律、法规及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术道德,完成规定业;

(四)按规定缴纳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金及助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籍管理

节 入与注册

第八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持录取通知书,按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续。因故不能按期入的,应当向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资格。

第九条 校应当在报到时对入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续,予以注册籍;审查发现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资格。

第十条 可以申请保留入资格。保留入资格期间不具有籍。保留入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校规定。

保留入资格期满前应向校申请入,经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资格;逾期不办理入续且未有因不可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资格。

第十一条 生入后,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或者类别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习、生活;

(五)艺术、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生的水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籍;情节严重的,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习,经校指定的二级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期开时,生应当按校规定办理注册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续。未按校规定缴纳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生可以申请助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续后注册。

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生资助系,保证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生应当参加校教育教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校规定。

第十四条 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生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课外锻炼活动和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生每期或者每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分数以及、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校规定。

第十六条 生根据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或者选修其他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或者修读课程,参加校认可的式课程习。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分),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获得授权等与习、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分,计入业成绩。具办法由校规定。

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分。

第十八条 校应当健全生业成绩和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生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或者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生因退等情况中止业,其在校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分,应当予以记录。生重新参加入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的,其已获得分,经录取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办法由校规定。

第十九条 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校应当开展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生业、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位及术称号、荣誉等作出。

第三节 转与转

第二十一条 生在习期间对其他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生,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

校应当制定生转的具办法,建立公、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允许在读生转到其他相关就读。

休创业或退役后复的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的,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校完成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习或者不适应本校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

(一)入未满一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成绩低于拟转入校相关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历层次转为高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校、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校、的;

(六)无正当转理由的。

生因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的,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到同层次校。

第二十三条 生转由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校和拟转入校同意,由转入校负责审核转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还应当经拟转入导师同意。

跨省转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条件确认后办理转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

第二十四条 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转的具办法;对转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校转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行为。

第四节 休与复

第二十五条 生可以分阶段完成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校规定的习年限(含休和保留籍)内完成业。

生申请休或者校认为应当休的,经校批准,可以休。休次数和期限由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习制度。对休创业的生,可以单独规定习年限,并简化休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和在校生应征参加(含武装部队),校应当保留其入资格或者籍至退役后2年。

生参加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校习期间,校同时为其保留籍。

生保留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生应当办理续离校。生休期间,校应为其保留籍,但不享受在校习生待遇。因病休生的费按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生休期满前应当在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申请,经校复查合格,方可复。

第五节 退

第三十条 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可予退处理:

(一)业成绩未达到校要求或者在校规定的习年限内未完成业的;

(二)休、保留籍期满,在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申请或者申请复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校规定的教活动的;

(五)超过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续的;

(六)校规定的不能完成业、应予退的其他情形。

生本人申请退的,经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续。

第三十一条 退生,应当按校规定期限办理退续离校。退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续;在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续离校。

退生的档案由校退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迁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生在校规定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校毕业要求的,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生离校前发给书。

符合位授予条件的,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位证书。

生提前完成教育教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生在校规定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校毕业要求的,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答辩,以及是否颁发书、位证书,由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生,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习证明。

第七节 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类型和习形式,以及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历证书、位证书及其他业证书。

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校进行审查,需要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籍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籍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生籍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业同时辅修其他并达到该辅修要求的生,由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资格或者籍的,校应当取消其籍,不得发给历证书、位证书;已发的历证书、位证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剽窃、抄袭等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得历证书、位证书的,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历证书、位证书已注册的,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历证书和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校、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校环境、稳定,保障生的正常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生依法、依章程参与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的习和生活环境,树立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生不得有酗酒、架斗殴、、,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校发现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校应当建立健全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生团。生成立团,应当按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制度。

生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校的和管理。生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校提倡并支持生及生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术、科技、艺术、文娱、育等活动。

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校正常的教育教秩序和生活秩序。

生参加勤工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生应当遵守和校关于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

第四十八条 校应当建立健全生住宿管理制度。生应当遵守校关于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校、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美等方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业成绩、科技创造、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校对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奖金、公派出国留人选等赋予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校纪律行为的生,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籍。

第五十二条 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可以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向他人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位、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买卖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校规定,严重影响校教育教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校对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校给予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生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校对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校应当告知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生本人,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校网站、媒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生作出取消入资格、取消籍、退、开除籍或者其他涉及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籍处分以外,给予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籍的生,由校发给习证明。生按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校退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迁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校应当成立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参加。

校应当制定生申诉的具办法,健全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生对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生申诉时,应当听取生和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生认为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校对接受高等历继续教育的生、港澳台侨生、留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校的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校的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校生管理规定》(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免责声明:文章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收集,如有异议请发送邮件到管理员邮箱并注明文章链接和问题,我们收到后会即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