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造价员,江苏省工程造价社会保险费怎么计算?

2023-11-14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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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造价员,江苏省工程造价社会保险费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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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苏省工程造价社会保险费怎么计算?
  2. 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3. 江苏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

江苏省工程造价社会保险费怎么计算?

根据工程的的不同类别,查看《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的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然后用基数乘以相应费率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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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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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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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破历、资历等,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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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建造师等职业资格年限视为相应职称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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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通知明确提出: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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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两用!不用换发职称证书,多省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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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职称制度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目前为止,已有、宁夏、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四川、、福建、黑龙江、海南、陕西、广西、河南、上海、重庆、山西、山东、天津、甘肃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等明确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天津:

一是明确对应关系。凡通过建造师等59项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二是明确过渡政策。在清理规范部分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10项相关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仍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是明确使用办法。对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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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技术人员按照相应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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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人员取得相关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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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部委文件规定,技术人才参加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三、对目前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依据。

宁夏:

近日,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在实际工作中,两种评价方式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缺一不可。但对于部分领域的专技人员来说,两种评价方式的评价内容有交叉重叠,需要花费较多精力分别准备,给个人工作带来负担,提高了单位的用人成本。

此次新规后,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技术类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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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人员参加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对应层级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应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清理规范已取消,但清理规范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依据,其中土地登记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由原准入类职业资格现调整为水评价类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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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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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人员取得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技术职务,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技术人员在竞聘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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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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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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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的、、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派及经批准参照《中华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为:从200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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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办法

(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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