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呼和浩特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23-09-26 104阅读

呼市党校研究生2021招生简章?

一、招生专业

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呼和浩特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马克思主义理论、经济管理、法律专业。

二、学制、学习方式与学历

学制二年半(2021年8月—2024年1月)。

学习采取集中面授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员参加招生入学考试被录取后,完成规定课程,考试、考核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颁发内蒙古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证书。

三、报考对象与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具体条件为:

1.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

3.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2019年7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

4.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能够工学兼顾。

四、报名时间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时间

2021年3月28日9:00—4月2日17:00

(二)报名方式、网址及咨询电话

采取网上报名,网址:内蒙古党校官网,具体报名办法见附件1。咨询电话:8219720、8219737

五、考试专业、科目、时间与地点

(一)考试专业、科目

专业 公共科目 专业科目

马克思主义理论 政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经济管理 政治理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 律 政治理论 法学概论

考试参考资料详见《内蒙古党校2021年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参考书目》(附件5),考生自备。

(二)考试时间、地点

1.考试时间:2021年5月23日

2.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考试时间、地点如有变化另行通知,请关注内蒙古党校官网及各教学点通知。

六、复审与录取

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内蒙古党校研究生部根据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者按照招生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复审时如有违背《内蒙古党校在职研究生报考承诺书》有关要求的,取消录取资格。

七、学费

入学后每位学员每年缴纳学费7500元,入学注册时一次交清;学习期间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内蒙古晓芳人事任命?

晓芳,女,蒙古族,1971年8月出生,民盟盟员,博士研究生,硕士生导师。现任呼和浩特市政府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2022年2月1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晓芳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呼市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般申报评审中级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大专7年、中专9年)以上,受聘担任助理级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不具备助理级技术职称的,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大专8年、中专10年)。

具体要求以当地人事部门要求为准。

还需要的硬件要求有:

1、须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考试,应通过3-4个计算机模块考试;

2、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通过本专业全国职称外语考试;

3、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2篇,一般要求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或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能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另外,还需要一些资料或证件如下:

毕业证、身份证、技术总结、聘书、历年年度考核表以及要求填写的各类评审表。

呼市劳动仲裁在什么地方?

呼和海特赛罕区劳动仲裁可以到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 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职责:

1、拟订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2、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3、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呼和浩特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协助管理城市的能力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范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的目标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职业保障、改善队伍形象、提升能力水平,实现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旗县区政府自行招聘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聘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监制着装标识,核发工作证件及聘用计划的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是指根据城镇化深入发展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辅助支持的聘用制合同人员。

第六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可从事下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其他可协助开展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必须在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监督下开展城市管理辅助工作。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模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推进城市管理事业稳健发展和全面推进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在旗县区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薪酬确定、工伤鉴定和社会保险缴纳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明确和落实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责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日常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旗县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及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考勤制度、监督考评制度、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保密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强化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全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审核审批、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五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应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层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六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于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投诉受理反馈制度和管理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回应。

第十七条 对于违规招聘使用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员招聘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数量。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人口数、管辖地域面积、现有城市管理人员队伍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科学提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聘,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原则上,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由旗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招聘使用,同时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由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招聘。基层执法队所不得自行组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招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步骤进行: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发布招聘公告;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报告上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特定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方法。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身心健康、形象良好、无明显不适合城市管理工

作情形的;

(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部队复转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八)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招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从源头上保证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城市管理类院校毕业生、在职城市管理人员配偶及子女,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曾被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具有吸毒史的;

(四)其它不适合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招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人事部门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十六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发展和岗位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制度。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 绩效考核及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基本工作状态、工作成绩、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绩效考核考评办法比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考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每年度评定一次。其中评定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经本级城市管理部门公示备案后,由考核单位予以表彰,并一次性发给奖金,奖励标准比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数额。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报本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旗县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考核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层级晋升

第三十条 根据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考核竞争晋升机制,有效增加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十级助管、九级助管、八级助管、七级助管、六级助管、五级助管、四级助管、三级助管、二级助管、一级助管。

十级助管至四级助管层级间实行自然晋升。三级助管、二级助管、一级助管层级间实行竞争晋升。

(一)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层级实行自然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服务年限未满1年,为见习助管员,不定级;

2. 服务年限满1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十级助管;

3. 十级助管满2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九级助管;

4. 九级助管满2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八级助管;

5. 八级助管满2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七级助管;

6. 七级助管满3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六级助管;

7. 六级助管满3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五级助管;

8. 五级助管满3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四级助管。

(二)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层级实行竞争晋升,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四级城管助管满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三级城管助管;

2. 三级城管助管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二级城管助管;

3. 二级城管助管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一级城管助管。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十级至四级层级晋升,根据其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年限、工作成绩、遵章守纪、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三级至一级的层级晋升,根据其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年限、工作成绩、年度考核结果、所在单位或部门推荐、民主评议等情况,通过竞争确定。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在晋升上一层级时,应当在本层级历年年度考核中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在本层级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等次的要延期晋升层级。

第三十三条 三级以上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控制一定比例。原则上,三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人数不超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数的20%,二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不超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数的10%,一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不超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数的5%。

第三十四条 对城市管理事业有突出贡献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可提前晋升层级。因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可适当推迟晋升层级。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要依法保障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工资调整机制,当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浮动超过25%时,依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本地区财政状况以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结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层级工资、加班补贴组成。具体薪酬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本地区财政状况以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各地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经财政部门同意,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可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资金保障。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着装参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执行,工作证件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及城市管理部门管理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及防护装备。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服装、物品、证件等。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结合重大活动和年度考核,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岗位标兵、业务能手等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弘扬正气,激励斗志。

第四十七条 优秀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报考城市管理职位或城市管理事业单位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管理执法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工作重大失误的;

(五)因行为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向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相对人被查证属实的;

(七)不服从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决议、决定或不服从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情形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九章 组织生活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单位党团组织,转入后应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生活。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党团组织提出入党团申请。各单位党团组织对表现突出、积极申请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纳入本单位党团员培养、考察计划。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旗县区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细则。

第五十五条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8号。

呼和浩特市市本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本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薪酬待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薪酬待遇,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操作、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实行科学、系统、高效、有序的管理模式。

(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待遇,适用于市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招聘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和政策性安置合同制城管岗位人员。

(三)各旗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招聘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薪酬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人员类别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招聘、财政性资金保障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

三、薪酬待遇构成和标准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不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同时体现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层级递增和同岗同酬原则,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待遇设定如下: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补贴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

层级工资:十级助管员每月480元、九级助管员每月580元、八级助管员每月680元,七级助管员每月780元,六级助管员每月980元,五级助管员每月1180元,四级助管员每月1380元,三级助管员每月1680元,二级助管员每月1980元,一级助管员每月2280元。

绩效工资:每月平均800元,具体绩效工资额度根据每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加班补贴:根据加班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建立基本工资的增长机制,增长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工资调整的方案执行。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市本级及各旗县区招聘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工资、补贴等相关经费实行分级负担。为了支持各区城市管理工作,市本级招聘的分配到各区工作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基本工资、层级工资由市级财政负担,绩效、补贴等其它待遇由区级财政负担。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除以上薪酬外,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其他

(一)本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本地区财政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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