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2023-12-22 9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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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获得批文才能进行宣传。批文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用于确认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宣传需要批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宣传;涉及特殊人群(如孕妇、婴幼儿)的宣传;涉及药物成分或药理作用的宣传等。

获得批文可以确保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新《广告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法中,对违反上述条款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第五十八条进行了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外,新《广告法》还在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等处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规制。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第四十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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